为切实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持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生态安全建设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单位、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要求,自觉保护野生动植物。
二、严禁使用猎枪、炸药、毒药、地弓、粘网、袖网、套子、电击等猎捕工具、手段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禁止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
三、严禁猎捕、收购、出售、经营、加工、食用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严禁无证驯养野生动物;严禁毁坏、非法采挖、采集以及无证收购、出售、经营、加工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和古树名木。
四、禁止电力捕鱼、炸鱼、毒鱼、毒水禽、鱼鹰捕鱼、水獭捕鱼、敲古作业等行为。
五、禁止生产、组装、销售用于捕捞水生动物的禁用渔具和印刷、宣传、传授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禁止使用拦河缯(网)、拦河大毫、密眼网(布网、网络子、地笼网)、底拖网、迷魂阵、密封阵、滚钩、镣业、灯叉、土枪、地弓、排铳(炮)、火攻等禁用渔具捕捞。
六、禁止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捕捞。每年3月至6月为长江禁渔期,禁渔期禁止任何形式的捕捞行为。长江葛洲坝至顾家店芦家河浅滩段为中华鲟自然保护区,自2018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捕捞。
七、禁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市域内中华鲟、达氏鲟、江豚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大鲵、胭脂鱼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禁止捕杀、伤害。
八、禁止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产苗种。禁止在长江捕捞经济鱼类天然鱼苗,禁止在长江捕捞幼鱼及苗种作为饵料。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小龙虾禁捕期,禁止在长江和湖泊、水库等天然水域捕捞小龙虾,禁止在非禁捕期内使用网眼规格小于1cm的网具捕捞小龙虾。
九、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十、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十一、加强市场综合管理,林业、水产、公安、工商、食药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对集贸市场、集镇市场、宾馆饭店、饮食摊点检查监督,坚决依法查处非法猎捕、倒卖、运输、加工经营利用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无证驯养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
十二、对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十三、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是每个公民应尽职责,对积极宣传、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野生动植物成绩显著的,认真执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有关规定,举报和制止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及各镇(街道)公安派出所:
4060110(百里洲),4390110(七星台)
4320110(问 安),4120110(仙 女)
4460110(安福寺),4160110(顾家店)
4100110(董 市),4241110(马家店)